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宣判,關于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(簡稱“達利園河北公司”)與福建達利公司的商標權糾紛一案,維持一審判決。福建達利公司勝訴,達利園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“達利園”字樣,并賠償福建達利公司25萬元。
據(jù)判決書,因商標侵權糾紛一案,福建達利公司曾于2019年5月向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,要求達利園河北公司停止在其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“達利園”字樣,并賠償經(jīng)濟損失等。
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,結合福建達利公司提交的證據(jù),可以證明達利園河北公司在2017年使用“達利園”企業(yè)字號之前,福建達利公司的“達利園”品牌已經(jīng)在中國飲料市場取得了很高的市場知名度,為相關公眾所知悉,福建達利公司的“達利園”品牌應當獲得較高水平的保護。
達利園河北公司未經(jīng)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許可,在包裝手提袋、包裝盒上突出使用“達利園食品河北有限公司”字樣,以及在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“達利園”字號并在經(jīng)營過程中將其進行了突出使用,明顯具有攀附福建達利公司注冊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意圖。達利園河北公司使用“達利園”作為其企業(yè)字號的行為,構成對福建達利公司的不正當競爭。
2019年12月,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一審判決,要求達利園河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(nèi)停止在其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“達利園”字樣,包括停止生產(chǎn)、銷售標注的企業(yè)名稱中使用“達利園”字樣的飲料產(chǎn)品。達利園河北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(nèi)賠償福建達利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5萬元。
對于一審判決,達利園河北公司不服,并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。2020年7月,山東省高院對該案件進行了二審。山東省高院認為,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,適用法律正確,維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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